从灾荒申报,到灾荒检查、实施赈济,宋朝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,形成一定的行政程序。
主要赈给食物等生活必需品,目的在于帮助灾民度过临时性的生活困难。
北宋初年,东京开封府(治今河南开封市)设有福田院,主要用于收养乞丐。元符元年(1098),宋廷颁行“居养法”,各路均以官屋设置居养院,专门收养乞丐。
是指由各地自行设置、经费及管理都由地方负责的仓种。
大体而言,这些仓储可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种。
一是本路无常平而代行其责;
就地赈济的具体方式包括无偿赈给、有偿赈济、临时收容三种。
该程序大致包括三部分:诉灾、检放、抄札。
灾伤核实后,一面向上申告,先行放税,一面则要登记受灾人口,以备赈济之需,此为“抄札”。该项工作一般由县级官吏出任,称为“抄札赈恤官”。抄札之后,便可根据登记名册进行赈济。
为防止流民向流经地区扩散,并最终妥善解决流民问题,宋朝制定有专门的流民救济法规,即“灾伤流移法”。
“州县长吏遇大雨雪,蠲舍钱三日,岁毋过九日,著为令。”
以工代赈,即通过兴建工役,使饥民得以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有偿赈济方式。
二是宋人认为,灾异频发为冤狱过多所至,故一旦发生灾荒,往往需要刑狱官负责清理狱政,提刑司也连带负责部分赈济工作。
民户遭灾后,首先向县官司报告,是为“诉灾”。民户诉灾有一定的时间限制,大体上夏灾以四月三十日,秋灾以八月三十日为限,过时不予受理。
从两宋历次对流民的救济实践来看,该法的主要内容为:
但是,尽管政府希望流民都能归还本籍,并为此做了不少努力,但仍有不少流民不愿返乡。
惠养乞丐:为了解决冬春两季乞丐的生活问题,北宋元丰年间(1078一1085)颁布了“元丰惠养乞丐法”。
其名目繁多,如社仓、平籴仓、永利仓、州济仓、平止仓、通惠仓、广济仓之类。这类仓种除少数如社仓、平籴仓之外,大多仅局限于一地一处,具有地方性特征,故以地方性仓种名之。
赈粜,是指将救济米粟减市价卖于受济者的方式,属于有偿赈济。
中央方面,常平仓主要用于饥荒期间的赈贷和赈粜,也兼带负责一些平时的济贫活动;义仓主要用于饥荒期间的赈给,在部分地区也用于青黄不接时节的赈粜;惠民仓与常平仓功能有些类似,主要用于饥荒期间的赈粜,但分布不及常平仓广泛;广惠仓则主要用于平时的济贫,基本上是每年冬季无偿发放赈济粮,对象则主要限于城市中的贫民;丰储仓带有战备粮的性质,但也用于饥荒期间的赈给。
减值鬻炭:
为此,宋廷常将官府的柴炭减价出卖,以惠贫民。
其中,临时收容主要有两种情况:
其中,转运司主管一路财赋,权力较大,赈济所用粮食等物,往往要靠其措置转运,故地方上的赈济事宜多有其参与。此外,地方长官的报灾申请往往也要经过转运司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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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相当重视灾荒预防工作,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仓储备荒体系。
赈济中常见的方式是赈给和赈贷,通常以粮食为主。赈给数额通常是大人每日2升,小儿每日1升;赈贷数额通常是每人3斗或5斗。
每年十月差官检查辖内乞丐,登记注册;每人每日支给米豆共1升,小儿减半,每3日1支;起自每年十一月初,止于次年三月底。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义仓、广惠仓和常平仓。除了支给米豆外,还有一部分乞丐有幸得到机构收养。
“自今灾伤用司农常法振救不足者,并预具当修农田水利工役募夫数及其直上闻,乃发常平钱斛募饥民兴修。不如法赈救者,委司农劾之。”
其特点在于不用行政手段强迫商人就范,而是允许商人牟利,通过商人自发的求利行为使物价取得自然平衡。政府所要做的只是向商人发出有关信息,不抑物价、不强迫商人粜卖即可。
常平司主管常平仓、义仓、广惠仓等事,并负责接受地方上的报灾,调配赈济粮食物品,以及核查赈济事宜等。
具体规定是:
(正文完)
从经济的角度看,它以单方面的施与为特征,较少考虑经济效率,更不求回报;从政治意义来说,属于王权的仁政表达,具有一定的象征意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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